明治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江户时代,城市多有免收地税的特权。为了公平负担租税,1871年(明治4年)12月首先对东京府内的市街地颁发地券,征收地税,然后逐渐扩大到其他城市。1872年2月公布《土地买卖解禁令》,同时对买卖、转让的土地颁发地券,7月对所有土地发给地券,称“壬申地券”。1873年地税改革后,颁发新地券,以取代壬申地券。地券上载明所有者姓名、土地类别、土地面积、地价。地券存根(最早的地券存根)保存在官厅,但1886年制定《登记法》后无必要再保存,1889年废除。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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