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俄战争后,日俄两国前后四次签订协约。英、法、俄三国为了加强协商以对抗德国的扩张,必须稳定日俄关系。同时,日俄两国为了维护自己在中国北部的利益,以便对抗英美渗入中国,双方缔结此约。第一次1907年(明治40年)签订。内容规定维持远东现状和互相承认日本对朝鲜、俄国对外蒙古各有其特殊利益,并在南北满洲划定各自的利益范围。第二次1910年签订。为了拒绝1909年美国提出的满州铁路中立化建议,双方规定维持满州现状,共同协力确保铁路权益。第三次1912年签订。为了对付辛亥革命,双方在内蒙古划分各自的利益范围。第四次1916年(大正5年)签订。为维护两国利益,双方约定在第一次大战中密切两国关系,并防止有敌意的第三国渗入中国,并缔结有军事同盟性质的秘密协约。1917年俄国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公布上述各次协约,并宣布废除。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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