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明治四年的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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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四年的官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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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藩置县两周后的七月二十九日进行了中央官制的大改革,采取了由正院、左院、右院组成的太政官三院制,在八月十日的改订中,把太政官定为本官,诸省定为分官,这个太政官制一直持续到内阁制度的创立为止(明治十八年)。正院是天皇亲裁的最高官厅,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参议负责政务,置于诸省之上。左院的议长、议员(后来的议官)主要从事法规的制定和接受正院的咨询。制度局和集议院被合并到左院中。在右院中,各省的长官、次官即卿、大辅共同协商省务。废除了以前的官位相当制度,建立了15个官等,3 等(武官4 等)以上为敕任,7 等以上为奏任,8 等以下为判任。在此前后各省还进行了机构的创设和改废的工作。如在前一年开设了工部省(明治三年闰十月),在废藩的同一个月内,新开设了承续刑部省和弹正台业务的司法省以及处理教育行政的文部省,而废止了先前与大藏省分离了的民部省。大藏省掌握着内政和财政大权,一直到内务省设置(明治六·十一)为止。改神祇官为神祇省,置于太政官之下(明治四·八),兵部省分为陆军和海军两省(明治五·二)。另外还有外务省和宫内省,到明治五年三月共有9 个省。

在重复进行的官制改革和人事变动中,把旧公卿、大名从高官中排挤出来,只剩下三条实美(右大臣,后来的太政大臣)和岩仓具视(外务卿,后来的右大臣)。萨、长、土、肥4藩的出身者占据了要职,政权向有司制倾斜。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二章 近代国家的建设  十、废藩置县前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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