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金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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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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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地租改革后,地租也改为货币交纳。因为用米谷支给家禄带来了很多不便,所以政府于明治八年九月废止了米禄制,改为货币支付,并决定以明治五~七年三年间的贡纳时价的平均额作为支给额。但是这个支给额仍接近年支出总额的1/3 ,达3462万元(明治八·九年)之巨。为此,大隈从产业金融的利益出发,主张废止禄制全部以公债支给,这件事遭到同情贫困士族的木户孝允的反对,但明治九年八月,全部废除家禄制度的主张还是被实施了。同月五日发布了金禄公债证书发行条例,这个条例按等级把家禄分为永世禄、终身禄、年限禄,并依此区分年限。金禄公债5 年不变动,附加5%~7% 的利息,明治十五年以后,本金以每年抽签的方式分30 年进行偿还。这样一来华士族就成为持公债证书者,共312775人,给与总额达17450余万元。

这个自创始家禄奉还制度,到实施金禄处分(禄制全废)的全过程,总称为秩禄处分。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二章 近代国家的建设  十四、秩禄处分和士族授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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