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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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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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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持秩序为目的的权力机构。明治初期。警察权由兵部省、刑部省和弹正台分掌。1871年(明治4年)10月,政府在东京府内设“逻卒”三千人,但各府县的警察制度五花八门。在警察行政方面,1872年设司法省警保寮,1873年移交新设的内务省管辖。1874年设东京警视厅。构成拘留或罚款的轻微犯罪可以不经正式审判而由警察即时处理,因此警察的权限从一开始就很大。自由民权运动发生后,政府立即公布《谗谤律》和《报刊条例》,1880年又公布《集会条例》,加以镇压。1887年又公布《保安条例》,以图对大同团结运动施加强大的压力。在此期间,各府县的警察厅也统一于警察本部,1898年改编为府县警察部,在内务大臣管辖下建立了中央集权的警察体制,特别以高等(政治)警察为重点。中日甲午战争后,工人运动、社会主义运动兴起,1900年立即公布《治安警察法》,做好镇压准备。1910年以大逆事件为借口,全面逮捕社会主义者。1911年设特别高等课(特高)。米谷暴动后,工人斗争、佃农斗争方兴未艾,于是警察直接干预争议,进行镇压。1925年(大正14年)政府公布《治安维持法》,1928年(昭和3年)在所有尚未设特高课的县设置特高课,着手镇压反体制运动。中日战争后随着战时体制的进展,全面剥夺国民的自由,同时布满警察监视网,形成一个地地道道的警察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警察制度进行大改革,1948年《警察法》规定分成市町村的自治体警察和国家地方警察两大系统。1954年修订后,自治体警察改组为都道府县警察,恢复中央集权的方向。并在各府县配备警察机动队,大大增强装备,加强治安警察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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