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日朝修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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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朝修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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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国大朝鲜国修好条约》(江华条约)由十二条组成,包括:(1)除釜山外再开二港,(2)在朝鲜首都派驻公使、在开港场所设常驻领事官,(3)承认并给予滞留朝鲜的日本国民以领事裁判权等主要事项。在第一款中规定了“朝鲜作为自主的国家和日本国保有平等的权利”。这是要排除中国的宗主权,与已经和中国缔结了对等条约的日本平等,将会造成中国和朝鲜也是对等的关系,但朝鲜方面并没有否认对中国的宗属地位。领事裁判权(第十款)没有包含在给黑田的训令中,但因把釜山草梁公馆的旧有惯例已经形成文字,故朝鲜方面也给予了承认,因而领事裁判权成了使朝鲜丧失了第一条款里所明记的“平等之权”的不平等条款。

乘军舰浅间丸渡朝的理事官宫本小一(外务大丞),明治九年八月与朝鲜方面签署了日朝修好条约的附录和通商章程,日本方面获得了免关税等有利条件。在此之前,接受日本政府的邀请,朝鲜国修信使金绮秀(礼书参议)来日,明治九年六月一日进宫,使节一行还参观了陆海军诸设施和开成学校。

日本于1876年在“隐者之国”朝鲜的开国问题上抢先了一步。一直注视着日朝交涉动态的英国公使帕克斯,看到江华条约成立后,立即要求本国政府对朝进行交涉,在1882年美国签约之后,英国和德国也于1883年相继与朝鲜签订了条约。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二章 近代国家的建设  二十三、领土的确定和近邻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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