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明治初期的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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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初期的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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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政府继承了幕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除和亲条约以外,主要条约还有和美、荷、俄、英、法(以上是在安政五年)、葡、普(万延元年)、瑞士(文久三年)、比、意、丹(庆应二年)等11 国的通商条约,以及和法、英、美、荷、葡(庆应二年)、俄(庆应三年)等各国的改税约书等。

明治政府成立后,到明治二年为止还和瑞典—挪威、西班牙缔结了条约,另外还以英国公使帕克斯为中介,与奥地利—匈牙利帝国签订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作为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比以往任何与诸国签订的条约在给予外国人的特权方面都要完备。明治四年七月和夏威夷规定了相互最惠国待遇,日本承认了夏威夷有和欧美诸国同等的地位。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三章 建立立宪政治   五、初期条约的修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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