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71年(明治4年)缔结的《日中修好条规》。(2)甲申事变后,1885年4月,日中关于朝鲜问题的条约。由伊藤博文和李鸿章为全权代表签订。该约由三条构成:四个月内双方军队撤出朝鲜;停止派遣军事教官;今后出兵须事先互相通知。据此,日本在朝鲜大体获得和中国对等的地位,但默认清朝对朝鲜的宗主权。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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