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修改安政五国条约以来的不平等条约中签订的第一个收回法权的条约。第二次伊藤内阁的外务大臣陆奥宗光,1893年(明治26年)7月向内阁会议提出对等主义的修改条约方案,并任命驻德公使青木周藏兼驻英公使,在伦敦进行改约谈判。另一方面,政府严厉镇压对外强硬运动,以缓和英国对日本再次出现攘夷风潮的危惧。1894年4月正式召开委员会,经过反复谈判,7月14日青木周藏公使和英国外交大臣坎伯雷在条约上签字。根据这个条约,日本收回领事裁判权,但关税权仅收回一部分,从英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仍保留单边的协定关税。条约规定有效期限为十二年,可在期满前一年通知对方中止条约,并规定五年后的1899年开始实施。1897年底以前政府和其他国家进行了同样内容的改约谈判。对于幕府末期以来的不平等条约,经过谈判成功地收回了治外法权,从而基本上奠定了作为独立国家的基础。这个条约是在中日甲午战争前夕签订的,对日本发动战争无形中成为有利的条件,意义重大。1911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签定新条约后,此约废除。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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