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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五年的娼妓解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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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五年的娼妓解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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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后,新政府的政策与江户幕府基本相同,因而花街并没有立刻发生变化。明治元年(1868年)十月,新政府下令在筑地建设新岛原花街。筑地是与横滨规模相似的外国人聚居区,在此开设花街主要目的是吸引外国人。然而,造访新岛原花街的外国游客人数远远低于预期,结果新岛原花街在两年后便难以为继,所有妓女和男女艺人共计一千九百二十五人,全部转移至新吉原(《都史纪要4筑地居留地》)。

在新岛原花街倒闭之后,新吉原重新拟定了妓院规章。规章中记载道,新岛原、新吉原都有大量经营困难的妓院,或(对妓女)施加酷刑,或不给食粮。有时只给妓女少许劣质食粮,反致妓女生病,亦不请医者探诊。受尽虐待的妓女们伺机放火,花街的经营因火灾雪上加霜,陷入了难以摆脱的恶性循环。因而新吉原决定加强对妓院的管理(《东京府史料》四十四)。可见,在明治维新之后,花街依旧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明治五年(1872年)十月二日和十月八日,新政府连续发布两道娼妓解放令(明治五年太政官布告第二九五号和司法省第二十二号,后文合称解放令),花街的状况自此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解放令的核心在于:①禁止以定期雇佣为名,买卖并虐待妓女。②农工商业中,以学习技术为目的的佣工一期最长七年,除此以外的佣工一期最长一年。③解放一切娼妓、艺妓,不受理与此相关的任何财产诉讼。总体而言,法令的主要目的在于禁止贩卖人口。此后,政府只允许基于本人自由意愿的卖春行为,妓女统称娼妓,妓院经营者被称为租屋管理者,负责为妓女提供服务场所。

司法省的第二十二号令发布于太政官布告的六天后,其意义在于明确卖身为违法交易。如有因妓女被解放而向政府抱怨金钱损失者,反会被没收所得。娼妓艺妓,人身权利尽失者也,有若牛马。人求赔偿于牛马,于理不容。故借于艺妓娼妓之金银,并滞纳金等,皆不需偿还。新政府按上述逻辑,禁止向艺妓、娼妓追还卖身钱。


摘自《从江户到东京:小人物们的明治维新》第四章:花街的明治维新,第二节 支撑花街的金融与人口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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