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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学篇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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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学篇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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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的职责

我在第六篇里论及尊重国法,主张每一个人民都要努力尽到两个人的职责,在这里我要再来详细叙述一下人民的任务与职责,以补第六篇之不足。

凡属人民,均应一身兼负两种职责:一方面应在政府领导之下,充当一个公民,这是作客的立场;另一方面全国人民共同协商,结成一个称为国家的公司,制订法规,并付诸实施,这是当家作主的立场。比如某一市镇有居民一百人,结成一个公司。大家商订章程,并付诸实施,从这一点来看,这一百个人都是公司的主人。但就公司里的人都不可违背所订章程来看,这一百个人又是公司的客人了。因此国家就象一个公司,人民就象公司里的成员,每一成员都负有主客两种职责。

第一,先以作客的身分来讲,凡属一国的人民,均须尊重国家法律,不可忘记人与人平等的原则。我既不愿他人损害我的权利,我也不可损害他人的权利;我之所乐,他人也以为乐,故不可夺人之乐,以增我之乐;更不可窃取他人之物以自富;既不可杀人,也不可谗害别人;而应严守国法,服膺人与人平等的大义。基于国家政体而规定的法律,即或感到尚不完备,也不应妄行破坏。出兵或与外国缔结条约,权在政府,虽然此权系由人民授与政府,但如非参与政府职权者决不可干预其事。若是人民忘却此义,一见政府措施不合己意,即肆加非议,或不遵守法令,兴师动众,甚至一马当先,拔刃相见,那末国政就一天也不能维持了。这好比上述一百个人组织的公司,经协商后推定十位经理,但其余的九十人都不赞同经理的办法,各自为政,经理要卖酒,九十人偏要卖饼,议论纷纭,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一意孤行,私自卖起饼来,或者违背公司章程,毫无道理地与他人争论,这样公司的买卖就一天也做不成,势须解散,而公司的损失,则将由百人分担,那岂不是最愚蠢的事吗?由此可见,国法中若有不完备之处,切不可以此作为口实而进行破坏,如果事实上发现不正不便的具体条款,也须平心静气,向相当于一国经理的政府建议,促其改革,万一政府不肯采纳,也只好尽力忍耐,以待时机。

第二,再就主人的身分来说,全国人民不能人人执政,故订立这样的约法,即设立政府,委以国政,代表人民办理一切事务。可见民为邦本,人民就是主人,政府只是代表或经理。比如由公司的成员百人中选出经理十人,等于政府。其余的九十人则相当于人民,那九十人虽然不在公司里办事,但也将事务委交自己的代理人,那么他们就是公司主人的身分了。至于选出的十位经理,现在办理公司事务,乃是按照契约,受了公司的委托,依据其意志行事,所办的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公司的公务。因此世人称政府事务为公务。顾名思义,由来已久,凡属政事,决不是官吏的私事,而是代替人民办理全国的公共事务。由此可见,所谓政府,就是承受了人民的委托,遵行约法,使全国人民,无分贵贱上下,都能享受其权利,并须做到法制正确、奖惩严明和大公无私。假如有一群盗匪闯进民家,而政府见了不能制止,就可以说政府是盗匪的徒党。若是政府不能贯彻国法的效力,以致人民遭受损害,则不论损失的多少,出事的迟早,都应该负责赔偿。比如由于官吏的疏忽,使人民或外侨遭受损失,因而赔偿了三万元。而政府本身是没有钱的,赔款的出处是人民,那末按日本人口三千万人计算,每人就要分担十文钱,倘若官吏如此疏忽十次,每人就要出一百文。如果一家五口,就要出五百文。乡下的农户有了五百文钱,就可以团聚妻子家人,大鱼大肉尽一夕之欢。由于官吏们的疏忽,而使全日本国的无辜小民失去一番欢乐,那是多么不幸?从人民的立场来说,好象是无端出了一笔傻钱,无奈人民具有国家主人的身分,既已将国事付托政府,这一切损失只好由主人承担下来,不应专为金钱损失而苛责官吏。所以人民应该常时留心,如果看到政府措施有不妥之处,即应毫不客气地予以深切正确的忠告。

人民既然是一国的主人,那么负担保卫国家的一切费用就是应尽的职责,在缴纳的时候,决不应稍露不平之色。要知道为了保卫国家,即须发给官吏薪俸,还不能不支付海陆军费及法院和地方官的经费。总算起来,数目似乎很大。可是每人要分摊多少呢?就日本的岁入来看,按照全国人口平均计算,每人只出一、二日圆。一年一人只出一、二日圆,却受到政府的保护,晚上不怕盗贼,单身旅行不怕抢劫,得以安然度日,岂不是大为上算吗?世间尽管有合算的买卖,可是再没比纳税给政府而受保护的事更便宜的。环顾世人,有的把钱花在美轮美奂的建筑上,也有的倾财于美衣美食上,甚至有人花天酒地以致倾家荡产,这种花费是不能与纳税同日而语的。总而言之,不应当出的钱,即一分也该爱惜,但是合乎道理而又上算的钱,就该毫不迟疑地付出才是。

如上所述,如果人民和政府各尽本分,和衷共济,那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如政府方面越出本分,施行暴政,那么站在人民立场,就可能采取以下三种举动。一、屈从政府;二、用实力反抗政府;三、坚持真理,舍身力争。

第一,屈从政府是不应该的。遵从正道是人的本分。倘若屈从政府制订的恶法,便是违反了作人的本分。并且一度屈从恶法,便为后世子孙留下恶例,酿成天下普遍不良风气。在日本古代,往往愚民之上有苛暴的政府,政府逞威,人民震恐,见到政府的处置,明知其不合理,但恐明辨是非就会触怒官吏,致贻后患,所以应说的话也不说了。由于人民害怕这种微不足道的后患,所以不管政府如何无理,只知一味唯命是从。这种心理相沿成风,造成今日卑劣的状态。这就是人民卑躬屈节遗患后世的一例。

第二,用实力反抗政府,原不是一个人所能做到的事,必须纠合群众,掀起内乱。这实不能称为上策。因为既经起兵与政府为敌,就只好把事之是非曲直姑且搁开,而致力于较量力量大小。但就古今内乱的历史看来,人民的力量常较政府为弱。而且内乱一起,那一国的原有政治机构必然颠覆。可是无论那个旧政府怎样的坏,总还有些善政良法,不然就不会维持相当的年月。因此一旦轻举妄动地推翻了它,仍难免以暴易暴,以愚代愚。再探索内乱的根源,总由于不合人情而起,可是世界上不合人情的事,再没有甚过内乱的。内乱一起,父子兄弟都会自相残杀,更不用说朋友关系了。真是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社会造成恐怖,人心越发残忍,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稀。弄到这样地步却希望施行比旧政府还好的良法善政,引导人民复归于善良,岂非梦想?

第三,坚持正义,舍身力争,是说要坚信天道而不疑,不论处于何种暴政之下,身受怎样苛酷的法制,都能忍受痛苦,矢志不渝,不携寸铁,不使武力,只用真理来说服政府。

在以上三策中,这第三策才是上策中的上策。因为用真理来说服政府,丝毫不会妨害当时这个国家原有的善政良法,即或正论不被采用,只要理之所在,即可大白于天下,人心自然悦服。因此,今年如行不通,可以期之来年。此外,用实力来对抗政府,会有得不偿失之患,若用真理来说服政府,就只会除去应除的害,而不会发生其他流弊。说理的目的,在于阻止政府不正当的措施,只须政府处置归于正途,则议论也就自然停止。若是用力量来与政府对抗,必然引起政府的震怒,势将不顾一切,益逞淫威,为所欲为,甘冒不韪。至于采用平心静气的说理办法,则虽暴虐政府的官吏,也是我们同国的人,见到我们因守正而舍身,必将发生同情相怜之心,从而决心悔改。

凡因忧世而苦其身心,甚至牺牲其生命的,西洋称为“殉道”(Martyrdom),虽然所丧失的不过一人之身,而其功能却远较杀千万人费千万金的内乱之师为多。日本自古以来,有很多战死的,也有很多自杀的,均被称为忠臣义士,得到了很高的评价。但如追索他们舍身的原由,总不外是与两主争夺政权的战斗,或是为了替他的主人报仇,而慷慨捐躯,表面上似乎很堂皇,其实对于社会并无益处。他们相信各为其主,到了有愧主人时,就只有一死相报。这不是文明时代所应有的事;今天用现代文明的眼光来看,可以说他们是不知成仁之道。因为所谓文明,本来是指人类智德进步,每个人都能支配他自己,使人世间没有互相为害的事,从而各自行使其权利,达到社会上普遍的安全和繁荣。那么兴师也好,讨敌也好,只要合乎上述文明的精神,能克敌制胜,保全主人的名誉,且其目的在于促进世界文明,发展工商业,以实现普遍的安全和繁荣,则亦似乎有充分的理由。但是事实上他们并未抱有这种目的,况且那些忠臣义士也没有那种眼光,只是泥于因果之理,图报主人罢了。时至今日,这种为主人而捐躯的所谓忠臣义士还有不少。例如有个名叫权助的人奉主人的命令出差,丢了一两金子,徘徊途中,自觉无以对主人,就决定在道旁树枝上用腰带自缢身死。世间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推此义仆寻死时的心理,察其实际情形,也未尝不可怜悯,真可以说是“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权助受了主人的委托,却丢失了一两金子,就拿一死来尽君臣之分,自以为无愧于古今忠臣义士,其忠诚可与日月争辉,名声可与天地共存。决不料世人是这样薄情,对他并不重视,既不为他立碑表扬,也不为他建祠祭祀,却认为权助为了一两金子而死,视生命轻于鸿毛。但是事体的轻重,不能用金子的多少和人数的众寡来衡量,而应视其是否有利于世界文明与否而定。因此那些忠臣义士杀了一万敌人而死也好,权助丢了一两金子而死也好,其无益于今世文明则一,同时也分不出孰轻孰重。可以说义士和权助都不知死所,这等行为是不值得称为“殉道”的。就我们所知,维护人民的权利,提倡正义,进谏政府,终于舍身成仁而无愧于世的,自古以来,只有佐仓宗五郎一人。但是关于宗五郎的传记,只有民间俗本之类,还没有详细列入正史。我如果能够得到材料,一定要把它写出来,表扬其功德,以供世人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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