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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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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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藩置县前夕,明治四年七月九日设置了司法省,承续了刑部省和弹正台的业务,负责处理刑事、民事裁判,但东京府以外的诉讼受理和判刑入狱的权力仍残留在府县手中。明治五年四月,江藤新平由立法机关的左院副议长就任司法卿后,五月,有关司法事务的处理权即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得到太政官的认可。在同年八月制定的司法职务规则中,将省务分摊给裁判所、检事局、明法寮。明法寮后来招募了法学学生入学(明治五·七),江藤在任期间还担任了法典编纂的任务(明治八·五废止)。根据司法职务规则,把府县所掌握的司法事务转移到从属于司法省的裁判所,其目的是想要使司法和行政分离。另外,在民事诉讼中允许有代言人(后来的律师),但其没有决定权。

刑法法典的刊行

新政府最初的刑法法典,是明治三年十二月颁布的新律纲领,明治四年允许一般书店出售,抛弃了旧有的秘密主义,而广泛地公开了刑法。但其内容是以明律、清律为基准,以及参照了养老律和御定书百条等而成的,所以江藤司法卿为弥补这个新纲领的不足,又参考了法国刑法编纂了改定律例。箕作麟祥此时已按太政官的命令翻译了法国法典,明治三年夏天以后,以《法兰西法律书》为书名,由大学南校按顺序逐步地出版发行。明治六年六月公布的改定律例,以惩役代替了笞杖徒流的刑名,但代替本刑的闰刑仍旧存续着。另以违式诖违条例(明治五·十一)(为取缔轻犯罪设定的罪目条例——译者注),取缔了轻犯罪(到实施刑法为止)。

明治六年十一月,以司法省雇员身份来日的法国人波索纳德,同年八月在关于拷问的意见书中竭力主张将拷问予以废止,明治九年六月修改了改定律例,规定定罪要有证据,明治十二年十月,拷问制度被废止了。到明治十五年一月的刑法和治罪法(明治十三·七公布)实施之时,改定律例和新律纲领才作为法律的准则被一并执行。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二章 近代国家的建设  十三、警察、司法制度的整顿、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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