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以后,发生了各种各样的政治事件。对此,各方面都提岀了公议政体的构想。在幕府方面提出这一想法是大久保忠宽(一翁,1817-1888年),他在文久二年(1862年)提出了“公议所”的构想。“公议所”由大公议会和小公议会构成,大公议会相当于国会,小公议会相当于地方议会,他希望以此来创建新的国家制度。除此以外,还岀现了各种形式的公议政体论。那一方面是因为欧洲以及美国的议会政治的知识传入日本的缘故,但是外来制度这么快就被接受,这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现象。我们不得不认为:正因为具有尊重公论众议的政治传统,所以对西洋的议会政治比较容易理解。
后来,在十五代将军德川庆喜(1837-1913年)的时候,通过庆应三年(1867年)的大政奉还,结束了江户幕府政治。不过,大政奉还还是基于公议政体论。德川庆喜似乎认为在大政奉还之后,日本的政治成为一种公议政体,而德川家族也能作为其中的一员继续保持政治上的发言权。但是,萨摩藩以及长州藩的倒幕势力认为:如果德川家族的权力残存的话,只得进行不希望看到的不彻底的改革。因此,他们策划起兵讨伐幕府,德川家族的势力最终被排除,明治政府得以成立。
新政府已经不能无视尊重公论众议的思想。更准确地说,新政府通过对公论众议表示尊重向民众表明他们是真正的新政府。明治元年(1868年),天皇在京都以向神发誓的形式向天下公布了新政府方针《五条誓文》,其中第一条是“广兴会议,万机应决于公论”,主张通过会议、基于公众意见来解决所有政治问题,那正是议会政治的构想。但是,也有意见认为,因为在原案之一(由土佐藩士福冈孝弟起草)中,“广兴会议”被表述为“列侯会议”,而这里所说的会议只不过指大名会议,并不是主张将一般人民的意见反映到政治上,所以不能对《五条誓文》给予过高的评价。但是,即便是列侯会议,因为大名的身份与欧洲的贵族不同,大名的意义在于他只不过是藩的代表者。即便设立列侯会议,那并非只反映大名这种特定身份的人的意见,而是通过大名来反映整个藩的意见,所以那并不是异端的思想。此外,因为改成了“广为”,所以该构想本身也发生了变化。
在那之后,《五条誓文》的第一条成了自由民权运动发展,进而实现议会政治过程中的理论根据。因此,如果采取与之相反的方针,则有可能招致反对。例如,大久保利通(1830-1878年)在西南战争的第二年遭到了暗杀,而刺客在旨趣书中就说大久保“杜绝公议”,对大久保的独裁政治进行了批判。
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政府颁布了《大日本国宪法》(明治宪法)。就制定宪法的过程来看,伊藤博文(1841-1909年)等在明治十五年为了制定宪法而赴欧洲考察,主要访问了德国、奥地利,并在柏林、维也纳等地听取了学者们的意见。此外,他们还谒见了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接受了他的忠告。他们的意见是不要让国会有太大的权限,君主必须掌握强大的权力。人们常说明治宪法是模仿了以德意志帝国为中心的普鲁士宪法,而实际上伊藤博文反对上述意见,在那之后审议宪法草案的时候,保持了“虽说已经是宪法政治,但限制君主权具有明显的意义”这样的想法。从这一点来看,明治宪法绝不是全面追随德国的宪法。
在颁布宪法的第二年,召开了最初的国会。因为宪法以及国会是从西洋引进的制度,所以当时的有识之士也都担心那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对此,福泽谕吉撰写了《国会的前途》(明治二十五年),主张“因为日本有地方自治的传统,所以不用担心”,因为议会政治是一种国家自治。这样看来,公论的理念从明治维新到明治宪法的制定,以各种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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