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自由民权运动与立宪政体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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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权运动与立宪政体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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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政权所进行的资产阶级改革,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特权,遭到了武士领主阶级的反抗;又因为它只满足少数大资本家和大地主的利益,没有顾及农民、城市贫民乃至非当权的一般地主资产阶级分子的要求而遭到广大人民的反对,激起日益高涨的革命斗争浪潮。

资产阶级改革逐步开展后,一部分下级武士不但没有得到自己预期的好处,反而失掉了原有的特权,对新政府极为不满,成为所谓“不平士族”。不平士族的反抗,在1873年前,主要采取少数人的阴谋恐怖活动,例如,1869年刺死兵部大辅大村益次郎、1871年刺死政府参议广泽真臣等等。此后则发展为有组织的大规模武装暴乱。1873年后,一些大规模的叛乱不断发生。1874年2月,前参议、司法卿江藤新平率佐贺士族一万多人叛乱,大久保利通亲自率兵镇压才将其平定下去。1876年9月,熊本、福冈爆发“神风秋月之乱”,10月,山口县又爆发“萩之乱”。不久,西乡隆盛又发动了西南士族的大规模叛乱。西乡本是维新功臣,与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并称为“维新三杰”。后来因与大久保等人政见不合,闹派别斗争,而逐步走上反对新政府的道路。早在1873年,西乡隆盛因侵朝建议未被采纳而耿耿于怀,辞职回到鹿儿岛,被看作“不平士族”的政治代表。这以后,西乡建立了准军事组织“私学校”,对抗中央政府,拒不执行地税改革、征兵令和废刀令等。鹿儿岛俨然成了西乡的独立王国。1877年西乡起兵叛乱,以三万大军进攻熊本城。政府出动海陆军六万余人前去镇压。经过七个月的激战,西乡兵败,剖腹白杀。史称“酉南战争”。此后,即再无武士阶级的叛乱活动了,但他们仍用另外的方式继续反对明治政权。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出现了声势浩大的自由民权运动。自由民权运动自1874年爱国公党提出《设立民选议院建议书》开始,到1889年“大同团结运动”结束,前后历经十五年时间。运动的第一阶段,参加者主要是不满意萨长藩阀专制的士族和豪农豪商阶层。运动提出了三大政纲:建立由人民选举的议会、减轻地税、修改不平等条约。运动的主要领导者是板垣退助及其创立的自由党,主要理论家是植木枝盛和中江兆民。植木枝盛起草的宪法草案最为激进,它规定主权在民、一院制议会、男女普选权、天皇在议会之下、人民有权推翻违反宪法的政府等等。中江兆民翻译并宣传卢梭的《民约论》,反对君主世袭,鼓吹“君民共治”。他形象地说,“自主”的“主”字,就是在“王”的头上钉一个钉子。他被称为“东洋的卢梭”。运动的第二个阶段主要是农民等下层群众的革命暴动事件。其中规模最大的是“秩父事件”。1884年11月贫苦农民组织了一万多人的革命军,举行武装起义,并准备进攻东京。由于政府的镇压,起义失败。这些暴动事件也称“激化事件”,它具有浓厚的冒险主义和恐怖主义的色彩,自由民权运动虽然被镇压下去了,但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普及了民主权利的思想,是一次以争取自由民主权利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运动。它要求克服明治维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革命获得更深入的发展。

为了对抗自由民权运动,也为了把地主资产阶级通过维新所获得的利益,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1881年10月,明治政府以天皇诏书的形式表示,将在1890年开设国会,并由天皇制定宪法。政府还确定以德国宪法为典范,实行德国式的立宪君主制。

为了调査德国的宪法制度,政府主要领导人伊藤博文于1882年3月前往德国,花了一年半的时间,向徳国的法律专家格奈斯特和施泰因学习德国宪法。1883年,伊藤回国后,组成了以井上毅等三人为主的宪法起草班子,让他们躲到神奈川县金泽的旅馆二层楼上,背着广大日本人民,秘密地去起草宪法。伊藤博文还对井上毅说:“在搞成草案,让天皇陛下看到以前,不能对任何人透露。”

1889年2月11日,在东京的皇宫里举行了公布宪法的仪式。天皇把《大日本帝国宪法》的文本交给当时的内阁首相黑田清隆,表示宪法业已制定并生效。这个背着人民起草的、以天皇“钦定”的形式颁布的宪法当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的要求。

《帝国宪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规定,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日本,“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它还规定内阁和官吏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和国民负责。天皇掌握军队的统帅权,还有任免大臣、宣战、议和、缔约、解散众议院、以“敕令”名义颁布法律的权利。

宪法虽规定设立议会,但皇族、华族与天皇指定的“敕选”议员组成的贵族院权力大大超过了民选的众议院。另外还设立了由十二名元老组成的枢密院。议会通过的法案必须经枢密院同意,得到天皇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所以国家权力实际上是掌握在少数大官僚手中。

与《帝国宪法》同时颁布的《选举法》规定,能交纳十五日元以上国税的二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才有选举权。也就是说,持有两町以上土地的地主和年收入超过一千元以上的资产者才有选举权。据统计,日本全国有选举权的仅有四十五万人,约占当时人口的1.1%。

天皇是当时最大的地主和资本家。1890年,天皇拥有土地三百六十五万町步,又是日本银行、日本邮船公司等大企业的头号股东。少数控制枢密院和贵族院的皇族和大官僚,也都是大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治代言人。享有选举权的大多是地主资产阶级。因而《帝国宪法》实质上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了明治维新以来所建立的地主资产阶级的国家体制和他们所获得的财产与权利。

当然,《帝国宪法》通过列举天皇权力与行使方法的形式,也表示了天皇权力要受宪法约束,要通过宪法来进行统治。这比“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制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从而使天皇制度具有了资产阶级立宪君主制的形式。同时,它毕竟也承认人民的某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由民权运动的成果。而且,作为亚洲国家的第一部宪法,它对亚洲各国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日本近代国家体制的确立,标志着明治维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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