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

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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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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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〇年以后,明治天皇政府慑于“自由民权运动”和农民起义的高涨,一面加紧镇压群众斗争,一面着手准备制定宪法。与此同时,代表天皇侧近势力的岩仓具视等人,企图加强天皇的权威,鼓动政府作出学习德国军国主义帝制的决定。于是决定派伊藤博文等人,去德国学习制定宪法的工作。从一八八二年三月起,明治政府派遣的伊藤博文等人化费一年多时间游历欧洲,从普鲁士和奥地利的军国主义御用学者那里学到了如何在立宪政治形式下保持君主统治大权的经验。并且以重金从德国聘请有立宪经验的专家,到日本来指点起草宪法的工作。在颁行宪法之前,明治天皇政府首先于一八八四年颁布《华族令》,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种爵位制,并定为世袭。明治维新之初华族为过去的封建领主和宫廷贵族,这次主要是对建立天皇政府有功之臣。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伊藤博文、井上馨、山县有朋、西乡从道、大山岩、松方正义等人均被授予伯爵之位,成了新贵族。这种华族制度,成为皇室的屏障,以巩固天皇的统治。日本全国的华族和皇族最多不超过三百人,是一小撮统治集团的富豪、大军阀和大官像。

继颁行五爵制度之后,明治天皇政府于一八八五年十二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建立了内阁。同时取精了太政官制的行政制度。在内阁建立之后,便着手进行颁布宪法的工作。经过伊藤博文等人几年来精心炮制的宪法,终于在一八八九年二月十一日,由明治政府加以颁布,自一八九〇年起实施。明治天皇政府并且于一八九〇年开设国会。同年七月第一次举行大选,选举众议院议员。十一月“帝国议会”正式成立。就这样,拥有从内阁、宪法到国会一整套君主立宪形式的天皇独裁统治制度,最后确立起来。

明治政府颁布的日本宪法,称为“帝国宪法”,名义上是“君主立宪”,实质上天皇仍保有绝大的统治权力。这部宪法,从法律上肯定了“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日本国家的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可用敕令形式随意立法。军队归天皇统帅,由军部辅佐行使统帅权,统帅权又是独立的,不受内阁干涉。对外宣战、媾和及签订条约等的外交大权,也由天皇独揽。总之,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天皇有绝大的权力。宪法的起草者伊藤博文,在谈到宪法的基本原则时说:”一国之权力,以君主大权为其枢轴,凡百权利皆由来于此。”

除了“帝国宪法”之外,日本皇室还有一个称为“皇室典范”的天皇家法。由它制定了有关皇位继承、摄政存废以及皇族会议等制度,使天皇家在政权机构中拥有相对的独立性。

日本的国会只管审议预算、咨询和追认内阁等各种事务程序。至于国会的召开、休会和解散等等,也都听命于天皇,国会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日本的国会称“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贵族院的议员由皇族、华族和“敕任议员”(高官显宦、御用文人学士之流)担任。它是大军阀、大官僚、大财阀等特权阶层的代表机关,比所谓“民选”的众议院的权限大得多。

日本的内阁,也是天皇制的内阁。它的首相(或称总理大臣)对天皇负责,而不是象西方资产阶级国家那样,对国会负责。首相和内阁各省(部)的大臣,都是在辅佐天皇施政。内阁的组成,也要由天皇决定。而帮助天皇确定组阁人选的,还有一个称为“元老”的特殊政治集团。成为元老的,差不多有十来个人,都是所谓“开国元勋”的大军阀大官僚。他们不仅推荐组阁人选,而且积极干与内阁的决策。

除了内阁以外,还在皇宫内设内大臣(掌玺大臣)和宫内大臣,加上侍从武官长及大批宫官,也干与内阁的事务,形成一种“小内阁”。

最后,还有一个称为“枢密院”的官僚统治机构,是在一八八八年建立的。枢密院由高官和大臣组成,在宪法上被规定为天皇的最高顾问府。它负责有关宪法的草拟和疑义的解释、戒严令的宣布,及对外签订条约等重要问题的咨询。它还负责有关皇室一切重要事务的咨询,对皇室的重要问题也有决定权。国会通过的决议,也得经过它同意。象日本枢密院这样的机构,是其他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没有的。它和帝国议会、内阁,同为支撑天皇制统治的三根支柱。

在这样的“君主立宪”的天皇制统治下,广大日本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按照“帝国宪法”规定,日本国民不称为公民,而称为“臣民”。他们只有服兵役和纳税等等义务,以及受剥削、受压迫的“自由”。至于写在宪法上的什么“民主权利和自由平等”,简直都是官样文章。自从宪法颁行后,那些表面上的“权利和自由”也都逐步被天皇制政府的各种镇压条例和反动法令剥夺。


摘自《日本近代史》 第六章  日本近代天皇制的确立  第三节 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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