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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时代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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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时代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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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户时代,通常是丈夫单方面的无限制专制离婚,妻子无权要求离婚。但是,明治六年(一八七三)五月,立法府(国会)宣布赋予妻子要求离婚的权利。

只是,妻子要求离婚时需要父兄陪同出席,由这点也可看出明治政府于各方面都在加强父权体制。而实际上,妻子基于经济性理由,也很难主动提出离婚,但在法律上,妻子总算有权要求离婚,对女性来说,算是往前跨出了一步。

那么,明治时代的离婚统计数据到底有多少呢?

日本是明治十五年(一八八二)开始实施离婚统计。根据纪录,十五年至三十年为止的期间,平均每三对夫妻中,就有一对离异。由于离婚件数太多,离婚在当时似乎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完全不成话题。因为几乎都是“休妻”例子。

明治二十年(一八八七)左右,《女学杂志》曾针对离婚问题刊载了数回文章。文章中提及: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但现代人的婚姻犹如主人(丈夫)雇女佣(妻子),女佣也怀着前往夫家当婢女的决心与丈夫结缘,这样的婚姻形态令人喟然而叹。离婚习惯已经成为我国的正常风俗,众人见怪不怪,诚可悲也!

这段文章正说明了当时的婚姻本质。

不过,根据当时的统计,离婚件数大多集中在东北五县和新潟、山梨、静冈、鸟取、岛根等县。

主要原因是农村、渔村等地区,婚姻习惯仍停留在江户时代的暴力离婚做法,娶媳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劳动力以及有权继承户主的后裔(男子),倘若妻子的行为不合夫家门风或生不出儿子,夫家的公婆甚至自己的丈夫便会随时休妻改娶。

明治三十一年(一八九八)实施了民法,规定男女结婚和离婚都必须向政府申报,离婚率也随之减半。

但是,离婚率减半并非意味离婚的人减少了,而是事实婚(普通法婚姻)增多。也就是说,许多人都选择虽然没有合法登记婚姻,但有婚姻之实的婚姻方式。


摘自《明治日本》([日]茂吕美耶)一、明治新日本——明治时代婚姻内情——明治时代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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