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维新政府为了废除旧有的禄制,作为华族士族秩禄处分的最后措施而发放的一种金券。对新政府来说,取消占岁出30-40%的封建禄制乃是当务之急。政府首先在1875年(明治8年)对士族发给金禄,1876年公布《金禄公债证书发行条例》,命令一律奉还家禄,代之以对享有家禄者临时发放公债。按终身禄、永世禄的不同,支付额也不同,越是高禄者发给率越低,但身分差别很大。头五年不动,从第六年起每年抽签偿还,三十年还清。支付人数达三十一万三千人,支付总额一亿七千四百万日元,每年需要支付利息一千万日元以上。公债大多未转化成为产业资金,而是转到高利贷者手中。
《日本历史辞典》[日]竹内理三等编,沈仁安、马斌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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